近日,廣州市公安局在官網發(fā)布公告,公開征求公眾對《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
備受關注的是,針對電動自行車,《征求意見稿》提出“總量控制”“信用管理”“記分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并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開展非現場執(zhí)法。
實行記分制、非現場執(zhí)法 廣州電動自行車擬這樣管理
據悉,《征求意見稿》共41條,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車輛登記,道路通行規(guī)定,停放、充電管理,即時配送車輛管理,綜合治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
騎行電單車手持接打電話或被罰
《征求意見稿》在上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礎上,抓住廣州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突出問題,對道路通行進行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進行了明確,比如: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駛回非機動車道;不得手持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不得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時超車;不得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等。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逆向行駛;醉酒駕駛;駕駛拼裝、非法加裝或者改裝的車輛;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未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乘坐人員未正向乘坐電動自行車;在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在人行道或者機動車道內行駛;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未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推行通過;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一年內違規(guī)超十次不處理或納入個人信用檔案
值得關注的是,關于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征求意見稿》就非機動車道建設規(guī)劃、廢舊蓄電池回收、總量控制、信用管理和記分管理等進行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根據城市交通發(fā)展狀況和環(huán)境保護實際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依法采取限制通行、總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具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在信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相關駕駛人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
外賣等即時配送平臺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義務被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開展非現場執(zhí)法
除了涉牌涉證等方面的法律責任,針對非現場執(zhí)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于通過電子技術設備記錄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核無誤并錄入相關管理系統后,應當告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將電動自行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告知駕駛人按照規(guī)定期限接受處理。
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被發(fā)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駕駛人對其實施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電動自行車。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在審慎監(jiān)管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協助維護交通秩序、觀看視頻課程等方式,對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實施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且當場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給予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共30天)
意見反饋途徑:
信函:廣州市天河區(qū)華觀路1726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征集組”收(郵編510640)。
電子郵件:gzjjfzd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