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防范化解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風險,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借、挪用、涂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牌證。
二、在本市區(qū)域內,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實行注冊登記,發(fā)放牌證。
三、已注冊登記的違標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4月15日)結束后不得繼續(xù)上路行駛。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醉酒駕駛。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須在16周歲以上,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疾病。
(三)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qū)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遇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嚴禁闖紅燈、遇停止信號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轉彎或掉頭時不按規(guī)定通行。
(五)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均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六)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攜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七)不得駕駛拼裝或者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八)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要下車推行。
五、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停車場、劃定的停車區(qū)域等規(guī)定地點停放;在未設停放地點停放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或影響市容環(huán)境。
六、駕乘電動自行車行駛中遇公安機關檢查時,駕乘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
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八、對未懸掛號牌、未能提供合法來源、具有被盜搶嫌疑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扣留。
九、租賃自行車經(jīng)營企業(yè)落實主體責任,包含但不局限于為租賃自行車設置載人自動斷電、頭盔隨車租還和定點還車等功能;落實專人負責租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勸阻,清理違規(guī)停放、存在安全隱患或技術故障的車輛。
十、全市各級機關、團體、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要模范帶頭執(zhí)行電動自行車登記注冊和駕駛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規(guī)定,教育引導本單位工作人員爭當文明交通先行者。
十一、全市各級機關、團體、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學校要嚴格出入管理,對電動自行車未安裝號牌的,禁止進出單位辦公區(qū)。
十二、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2年4月8日